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正在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因此次會議是繼2007年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召開的涵蓋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環境資源等民事商事審判全部內容的重要會議,而最終形成的會議紀要又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總的任務,故而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其中,關于典當糾紛和案件審理的明確規定,更在全國典當業界引起了熱烈討論。
《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的第八項認為,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審查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著重處理好以下關于典當的問題:典當行屬于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作為融資方式的一種,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應當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典當業務,典當當金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用均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認定無效。沒有當物,典當行向當戶簽發當票或者雙方之間簽訂借款合同的,應認定典當合同無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雖然關于典當問題的內容只有區區200余字,但用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會長楊永的話說:“這次《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典當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導意見,是關乎典當行業生存與發展的頭等大事”。而這一“頭等大事”,早在2013年便已埋下伏筆。
2013年9月,針對數量日益增加的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向社會征求意見。最初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在界定民間借貸時,將融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等列入其中,并明確要求與之相關的糾紛將適用《規定》的相關內容。這也就意味著,典當業的借貸收費標準將不會按照《典當管理辦法》進行規范,而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也就是最高不超過年化24%。
對此,典當業界反響極大,并普遍認為,典當無論是從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定位、業務性質、發揮的社會作用等多方面考量,均不同于民間借貸,更不能在司法審判中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收費標準適用民間借貸利率,與現行《典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收費標準有明顯沖突。如果按照最初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實施,典當行業根本的生存規則以及商事習慣將遭受嚴重危害,甚至面臨生存危機。自此,一場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是否應包含典當行業的探討與建言活動便拉開帷幕。
經過多方努力,201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廳副廳長姚輝、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司副司長張要波、商務部流通發展司副巡視員張曙東等領導一行,到北京市典當協會進行調研聽取了由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會長、華夏典當行董事長楊永等人,針對典當行不應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的相應建議。
之后,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整理了典當行不應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若干問題,起草了《各省市自治區典當行業協會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聯合上海市、天津市、廣東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蘇省、陜西省、遼寧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武漢市、青島市、沈陽市等地的典當行業協會共同蓋章,將建議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此后,最高院接受了業界建議,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適用范圍中,沒有將典當行業列入其中。該《規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中獲得通過,并于8月6日發布,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最高院最終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將典當行業列明其中,可以說是典當行業爭取自身權益的一項階段性成果。
之后不久,2015年9月8日,由北京、上海、浙江三地典當行業協會倡議召開的全國部分省市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座談會在北京舉行;天津、遼寧、廣東、河北、陜西、安徽、湖南七個省市的典當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應邀參加會議。其中一項重要議題便是針對為即將召開的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準備的《會議紀要》里有關典當糾紛案件的裁判標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避免因為《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不明確而在案件的審理中各地法院適用標準不一。